和解协议引发争议
只有得到著作权所有者许可,才可以复制并传播书籍
2005年,美国作家协会与美国出版商协会,就谷歌未经授权即对图书进行数字化一事提起集体诉讼。
2008年10月,谷歌公布其与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达成的和解协议。根据该协议,谷歌将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图书进行数字化制作,建立数字图书馆,进行多功能开发利用,包括团体订阅、个人用户购买、公众免费查阅以及对有关数据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等使用方式。
根据美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该协议一旦生效,也会对中国的著作权人产生法律效力。
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如果权利人不想被包括在和解协议范围之内,就必须在今年9月4日之前选择退出。中国权利人如果接受该协议,可获得每部60美元左右的费用,但必须向谷歌主动申请。
“这个协议有300多页,我们已经在网站上公布了相关通知。但我们协会很难接受这个协议,这等于默认了谷歌侵权是正确的,而权利人不主张权利就要被视为放弃权利。”张洪波说,“版权法规的核心准则,就是只有得到著作权所有者的许可,并且支付使用费后,才可以复制并传播书籍,而谷歌明显违反了这个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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