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两天紧张的庭审终于结束,顾雏军露出难得的笑容,6月14日晚上11点,顾雏军在其下榻的酒店向大家的关心表示感谢。
“5月15日,我知道检方新递交了有关挪用6300万元的证据时,我很吃惊,我睡觉每半个小时都会清醒过来,如果该证据属实,那就完了。不过我现在暗自庆幸,能睡好觉了,即使有人在我背后开枪也无所谓了,因为我提前发现了该证据存在真伪问题。”顾雏军说。
不过证据是否存在真伪以及顾雏军等人的罪名最终如何认定,还有待法院最终判决。
6月14日晚上6点48分,顾雏军再审一案暂落帷幕,法院当庭未宣判,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庭审意见让“翻案”现曙光。
顾雏军一行人在晚上10点左右走出第一巡回法庭后驱车前往酒店,顾雏军还未吃饭,在酒店咖啡厅点了一份炒饭,服完药后,5分钟不到便光盘。问及庭审后的心情,他笑着说:“好在打掉了一条证据,不然我没有兴致跟你聊。”
顾雏军在酒店咖啡厅
顾雏军案庭审两天共计约28小时,顾雏军方认为三个罪名都应无罪,最高检出庭检察员认为,顾雏军等人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违规信披罪”均应改判,按无罪处理。“挪用资金罪”中涉及6300万元的事实不构成犯罪,涉及2.9亿元的则“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在法庭上,顾雏军方与检方激烈交锋,并指控检方“作伪证”,针对顾雏军等被告及律师在庭审中情绪激动和发言不适当,审判员提醒并训诫多次。
自辩70分钟,两个半无罪
6月13日的庭审从上午8点半持续到当天深夜11点半休庭未审理完结, “这是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次审案子到这么晚”,一位法庭人员表示。
6月14日上午8点半,庭审继续,进入到法庭辩论阶段。
8点37分,顾雏军再次提出最高检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理由为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系伪造,但该请求再次被审判长当庭驳回,称“是不是伪证要经过本庭审理以后决定”。
而该意见书是检方作为新证据之一提交给法庭的,用来证明顾雏军挪用了扬州亚星6300万元。
顾雏军进入自行辩护环节,发言长达70分钟,针对原判认定的三项罪名逐一进行反驳,并多次提到自己遭受了“贪官污吏”的陷害。
针对资金挪用罪,顾雏军当庭辩解陈述:“事实的真相是格林柯尔根本不欠科龙钱,反而是科龙欠格林柯尔钱,借钱居然借出了一个资金挪用罪,这是最荒唐的事情。”审判长两次提醒顾雏军,称“不要再讲故事了,法庭辩论要围绕法庭调查的事实”,顾雏军结束发言,表示“要去上厕所”。
顾雏军辩护律师则辩称:“这种资金调配,互相资金拆借,在股东基本重合的私营企业集团内部大量存在,实质是绝对控股股东调用自己的钱,没有陷害局外人利益,情节显著轻微也不应以犯罪追究。”
根据庭审记录,下午3点零5分,检察员对原审裁定的三宗罪“发表意见,其认为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行为社会危害较小,属行政违法范畴,不构成犯罪;科龙电器通过压货方式进行虚假销售,导致财报含有虚假成分,但证据不足以证明造成对股东以及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应按无罪处理;顾雏军等人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行为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谋取了个人利益,不构成资金挪用罪;顾雏军等人挪用科龙电器与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
这意味着,除了2.9亿元那两笔资金挪用,检方在庭上的意见为其他应无罪。值得注意的是,在原判中,挪用资金罪量刑最重,刑期达8年。
检察员在说完第二项罪名不应认定为犯罪后,补充道“检察机关建议不追究顾雏军等人的刑事责任,并不是说顾雏军等人不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对科龙电器和顾雏军等人的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已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国务院最终裁决维持了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愿留尾巴,激烈交锋
听完审查员的陈述意见后,陈有西表示“对于我们申诉的两项罪名最高检认定不构成犯罪,我们表示感谢,但保留了尾巴,我们不能同意”。
所谓的“尾巴”,有三条:
第一,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罪名,检方认为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顾雏军方则认为没有危害,反而增强了社会偿付能力以及企业资信;
第二,对于虚增利润违规披露的罪名,最高检以没有证据证明损失为由认为无罪,但是认为顾雏军等人仍进行了虚假披露,为证监会的违法行政行为,留下了尾巴,最高检不必为证监会背书;
第三,2.9亿并非挪用资金,而是顾雏军合法的收回债权的行为,也应案无罪处理。
陈有西庭辩:“不能将企业拆借认定位个人挪用,科龙和格林柯尔均为独立法人,其资金不能算作顾雏军的个人资产。此外,如果认定是挪用,这两笔资金,分别调取了3、5天就无息归还,顾雏军这么长期的贡献,调取3天就认定挪用吗?”
对于“尾巴说”,检察员则认为,首先顾雏军等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行为的认定为定性评判。其次,挪用资金罪量刑适当,资金线路图可以证明3天内9亿元从科龙电器已经江西科龙划转到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的全过程。
“需要强调的是,扬州格林柯尔成立之前,其验资账户的资金实际上就是顾雏军的个人资金,这是本案认定的核心和关键所在,此外,根据资金挪用罪的犯罪构成,无论被挪用的资金是否归还,不影响该罪名的认定。”检察员说。
庭审结束后,在谈到对于庭审的感受时,顾雏军称最成功的是打掉了6300万元资金挪用罪名,他继续指出“对我来说,如果留一条罪,翻案都没有任何意义,我要的是绝对的清白,所以我现在要搏命,至于那些小尾巴,我不担心”。
北京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称“从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庭审情况分析,顾雏军被判无罪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他解释道,首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开庭之后公开表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金罪名不成立。在法庭判决之前,作为控诉方做出这样的表态,是非常少见的。
另外,从庭审中双方质证情况看,另外两项罪名中,在案件定性和情节认定上,有较大争议,对审判机关来说,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保护民营企业家群体的大背景下,对不是必须追究的行为,法院很可能认定无罪,或者折中认定罪行轻微但免于刑事处罚。
两天庭审共计约26小时,顾雏军能等来新的“判决”么?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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