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李炜光教授在天则所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举办的“中国民营企业税负问题研究”课题成果发布会上的演讲。
今年上半年起,我和冯兴元教授带领一个课题组,先后赴贵阳、武汉、杭州、大连等四个城市进行民营企业税费负担社会调查。期间我们召开了十几场研讨会,与100多位企业家座谈,填写和收回了数百份调查问卷,获得了一些基本数据,调查持续了一年,于近日在北京召开了信息发布会。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了几个以往大家都不太注意或较少涉及的问题:第一,企业家选择频次最多的两种最不合理的税分别是企业所得税和与房产相关的税,这两种税并不是企业家缴纳数额最多的税,但显然这类“不起眼”的税在征收过程中给企业家带来了较大的困扰;第二,企业家普遍认为征税程序和税制设计等因素对企业的影响超过税率,这跟以往我们对“税负”的理解多少有点不一样,实际上更合斯密对税收基本原则的阐述,也说明我国企业家对税负的判断也没有停留在直观层面;第三,企业家认为税收负担很重和较重的比例很高,达到87%,认为税负可以接受的仅占8%,认为较轻和很轻的仅占1%,反映出出我国总体税负水平可能已经严重拖累了企业经营;第四,在回答税负占营业额的比重多少为宜的问题时,有40%的企业认为应该占到10%以下,56%的企业认为应占到10%至20%之间。这说明,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税费负担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是对过重的税费征收的一种委婉的抗议。
那么我国企业的实际税费负担率是多少呢?应该在接近40%的水平上。因为我国的宏观税负接近40%,按大口径计算或超过40%,而我国税收有90%是由企业交纳的,个人交纳部分不足10%。又由于占总额51.43%的税收是由民营企业交纳的,换句话说,民企纳税一点不比国企少。说我国民企税费负担率接近40%,并非是不靠谱。
40%,或30%的税负对企业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死亡,或可以叫“死亡税率”。因为在我国,除新兴行业以及金融等领域外,大部分企业的利润率都不到10%,30%—40%的税费负担足可以导致大多数东部沿海加工业企业处于困境之中,甚至亏损倒闭。其实这也是我国当前经济持续低迷的真实原因之一,只是经济学家们很少涉及这个问题。
9月全国税收收入增长0.7%,8月为1.9%,9月PPI转正情况下,税收继续降低并低于GDP可比价。财政部解释是营改增影响,但同口径增值税增长了2.7%,高于全国税收增长。这只能说明税制结构恶化了,或者说更加恶化了——现行税收组合因为以流转税为主而具有较强的累退性,即使是中性较强的增值税也依然有累退性,这是流转税的“税制病”,对企业投资和创新天然就有不利之处,同时流转税还具有推高市场物价的效应,不利于激励民间消费。而且,增值税的税制设计可能更适应大工业时代产业链长的特点,却与新兴的数字经济颇有隔膜,而未必适应我国未来数年、数十年的经济增长,所以有官员说营改增成功与否要看三年的说法。
如果用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中的“总税率”指标来衡量我国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也可以得到同样的印象。总税率是指企业的税费和强制缴费占商业利润的比例。2013年,我国企业总税率为68.7 %,不仅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也显著高于发展中国家泰国和南非,仅略低于巴西。这之后的2014年和2015年,中国继续维持在68.5%和67.8的高水平上。近年来国外机构加强了对中国税负问题的分析,相关信息的披露都说明中国企业税费负担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如Undata公布的2013年世界主要国家的企业生产税和所得税占增加值的比重,中国是22.9%,其他国家只在3%—13.1%之间。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2013年主要国家非税收入占政府收入比重,我国为42.8%,也把其他国家远远甩开。
我在近日结束的大梅沙创新论坛上展示了一张图,用来说明1978年到2015年37年间中国税收政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数据表明,中国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之间呈负相关关系,而且政府支出的持续膨胀也具有挤出效应,说明我国政府长期实行的是与经济增长不大相合的重税主义政策。我的学生跟我争,说政府支出膨胀也有挤入效应,但是挤出效应和挤入效应哪个更大?我认为还是挤出效应。我国长期实行重税主义的后果,就是经济动力和活力的下降。
种下重税主义的因,就等着收经济下跌的果。中国传统社会就是这么个规律,天下本就没有什么新鲜事。一个刚刚增长了20多年的新经济体,本不该这么快就进入衰退期的。试想,如果把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降到国际平均水平线上,将会释放出多大的企业活力和经济供给能力呢?这不就是“供给侧改革”的要旨所在吗?
总的来说,我国的财政和税收制度,要有利于而不是有碍于国民创造财富(生产);要有利于而不是有碍于国民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消费),要有利于而不是有碍于物流的畅通和商品交易的实现(流通),要有利于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的实现而不是向贫富两级分化(分配)。我国经济增长的未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在上述几个方面的制度改革和政策调整,即我们克服中国“税制病”的意识和能力。
我对中国税制的未来走向有以下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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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国间接税改革得到强力推进,但计划中的直接税改革相对迟缓,所以未来一个时段内,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以至遗产税等直接税改革将明显加快,并且将成为继反腐(规制政党)之后规制民间的一个主要手段,民营企业家和居民家庭将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10年未交个人所得税”、无税实现代际财富转移、存量财产无税等都不再可能)。由此带来的一个真实问题是:直接税增加后,间接税如何减少?之所以说它是“真实”问题,是因为减税最难(如小微企业减税有优惠政策,但也有一些政策同时要求企业满足享受这些政策的条件,这使得一些企业最后选择放弃了享受该政策的机会)。
2
自资源税开始,中央的部分治税权将“下放”给地方(地方政府或地方人大,仍有争议),这样做有利于地方建构支配权归属于己的主体税种(房产税、遗产税等税的设计和运作),有利于依民主和法治的理念建构现代国家内部地方政府和地方代议机构的权力配置关系,有利于推进迟滞已久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分税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地方人大财政预算职能的进一步完善(这本来就应该是地方人大最重要的职责所在)以及国民预算参与机制的自发形成。这只是一种可能性,目前体制还不存在这样的空间,或者说空间很小,这明显限制了我国向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转型。这种转型契机在经济发展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出现。
3
税负调查很容易把我们的眼界限制在税负的轻重问题上,其实这不是调查的全部目的,而是应该是透过税负轻重看到更深层次的问题。斯密认为自己的这4个原则(平等、确定、便利和低成本)中,第二原则最重要,并并没有明确提到“轻赋税”或“低赋税”。麦克法兰认为,征税的最重要问题是“必须得到主体纳税人群,即议会所代表的上层和中层阶级的同意方可征收。北美殖民地之所以大声疾呼‘无代表权则不纳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就是基于他们将自己的地位与母国相比。”
因此,税收的“轻”与“重”,并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更不是税收的现代与传统的标准。传统税收,无论是轻是重,都是执政者单方面决定。而现代税收,无论是轻是重,都要经过一定程序,由纳税人与征税者之间的博弈决定,在国家与国民之间建立一种用税收联结起来的纽带,罗森在《财政学》这部教科书中通过公元前1300年一群犹太人和他们的先知的一次对话阐述了这个道理。
税收协商很重要,特别是在社会分殊化之后,比如个人所得税目前的超额累进分级,就特不利于中产阶级的形成。在我国,一直只有个很不稳定的中等收入者阶层,而且分化非常严重。税收政策应该有利于中产阶级的形成,在中产阶级的基础上才会产生福利国家问题,我们这里现在就有人说中国坚决不走福利国家的路,可是没有中产哪儿来的福利国家?实际上是个伪问题。如果有一个中产阶级的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说话,就可能不会取消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中的15%的税率级次,使得中等收入者的税负从几百元一下就跳到几千元。在我们国家,富的太富,穷的太穷,中间夹着个不稳定的中等收入者群体,这样的社会就不会很稳定,然后只好支付高额成本去维稳,最后影响社会的正常发展。
话说回来,说税收负担轻重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不是说它不重要,而是非常重要,减税的核心问题是“难”,建立一个持久的轻税机制更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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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而下”的思维主导财政体制建构过程,未能厘清央地公共责任与财权配置结构,这使我国由财政体制而重归过度集权体制的可能性增大,降低了体制的问责和纠错能力。中国历史上发生过许多次财政改革运动(变法),这些变法总体上有两个特征:一是“变法不变政”;二是“挹地方而注中央”,这也是中国传统社会财政体制运作的一个未曾改变过的规律。变法不变政,使改革不能彻底,即使旧体制弊端已十分严重,依然可以到充分资源的培植;而挹地方注中央,则使得地方资源枯竭,势必演变成挹百姓而注政府,民生难以为继,王朝因此而颠覆。在现代社会虽不至如此严重,但每当中央财政困窘的时候,财权、财力仍以各种名义集中于中央,导致地方财政出现巨大缺口,尾大不掉的“土地财政”就是这么来的,这样的体制安排最后必然走向重税主义,导致企业税负加重,最后影响经济增长的支撑力。所以我认为中国在建构“现代财政”体制的进程中,若想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影响,唯有实质性推进改革,唯有接受分权思维,唯有承诺从此不再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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