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中国要走向文明,契约伦理的确立是绕不过的关口。与其抱怨政府爽约,不如从我们自己的“五月花号”开始,在日常生活中一步一个脚印地建构我们的契约文明。
某杂志社本来和其“主管单位”某研究院“约法三章”,在人事、用稿、财务上保持独立,然后,忽然间,这份双方都曾签字的协议成为一纸空文。
在当今中国,此类背信弃义的行为并不鲜见。它们只能表明,中国仍然是一个欠缺契约伦理的丛林社会,而法院屡次拒绝受理这样的案件,致使受害者们投诉无门,则说明只要权力出场,任何契约、协议、约定都是废纸一张。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欠缺契约伦理是一件麻烦事,因为它不仅仅是私人交往缺乏信用那一点事儿。契约精神是“限政”文明的基础,宪法就是国家契约的集中体现。没有起码的契约伦理作为支撑,即意味着国家有宪法而无“限政”,“限政”所涵盖的民主、法治、人权那些“好东西”也就统统只是不算数的文字游戏。
不幸的是,中华文明的契约精神似乎自古以来就相对薄弱。如果说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尚能遵守“借债还钱”等自然习俗,地位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并没有什么可靠的制度保障,在政治权力不对等的上下级之间尤其如此。俗话说,官大一级压死人,我们的垂直关系基本上是不受契约控制的。从天子以至于庶民,每一级上下关系基本上都处于权力可以随意通透的“零阻抗”状态。这种状态为国家统治的极权化提供了极大便利。
相比之下,契约伦理在基督教文明源远流长,《圣经》多次出现“立约”一词。即便上帝给人类降福,也是通过和人类立约来实现的。上帝对诺亚及其孩子们说:“我要和你及你之后的世代立约”;“不要再让洪水吞噬你们的肉身,也不会再有洪水毁灭地球”。上帝在天空划出一道彩虹说:“这是我和你以及和你在一起的每一个生灵世世代代立约的凭证”;“我会记住我和你以及每一个生灵的契约:从今以后河流再不会变成毁灭人类的洪水”;“我会看着云中的彩虹,记住上帝和地球上每一个生灵订立的永久契约”。上帝又对亚伯拉罕说:“我要在我和你之间立约,让你们世代繁衍”;“我和你立约,是要让你成为诸民族之父”。
圣经中上帝与人类立约的情景
连上帝都要和人立约,国王又算得了什么?从1215年英国《大宪章》开始,契约和宪法结下不解之缘。《大宪章》是国王和大贵族之间签订的契约,象征着西方封建社会的深厚契约传统。虽然让国王履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英国也前后折腾了四百多年之久,直到1689年“光荣革命”才算盖棺定论,但是它毕竟表明,地位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受契约规范的。约翰王的战败以及大贵族并未一杀了之、另立新主,而是与之签订停战协约,说明权力并不能简单通吃整个社会。和一个“权力零阻抗”国家恰好相反,英国社会是由大量成文或不成文契约维系起来的,超越契约的权力会受到无处不在的抵抗。这就决定了英国可以至今没有一部成文宪法,却并不妨碍它实行实实在在的“限政”。
英国的立约精神随着早期清教徒移民带到了美洲殖民地。1620年11月21日,“五月花号”经过两个多月的大西洋风浪颠簸,来到现在麻省科德角外的普罗旺斯港。在上岸之前,41名清教徒“在上帝和众人面前立约,自愿结为民众自治团体……并不时据此而制定、形成或设立对于殖民地普遍利益而言最适合也最便利的公正而平等的法律、规章、条例、宪章和公职”,由此签订了《五月花号约定》并建立了普利茅斯镇。这个约定是美洲最早的自治章程。
但凡英国在美洲设立的殖民地,都有英王特批的章程,相当于授权和规范当地治理的“小宪法”。虽然这些章程是孤立分散的,但是对于社会契约论影响深远的美洲来说,殖民地和英国之间存在一部不成文的契约。如果政府一再违背了这部契约,美洲人就根据洛克《政府二论》的契约逻辑,认为自己有权“向天呼吁”、替天行道,于是就爆发了美国革命。1776年,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带有鲜明的契约论色彩:所有人都生来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让渡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政府形成于人民中间,并从被统治者的同意那里获得其公正的权力。一旦任何形式的政府对于这些目的变得具有破坏性,人民即有权变更或取消之,并建立新政府。
美国革命之后,13州都制定了州宪,不少州宪都明确宣布宪法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基本契约。例如1780年,后来成为第二任总统的约翰·亚当斯起草了麻省州宪,至今仍然有效,是美国惟一一部比联邦宪法更老的宪法,也是近代世界最古老的成文宪法。其中规定:“政体是个人自愿结社形成的,它是全体人民和每个公民、每个公民和全体人民立约而产生的社会契约,所有人都同意为了共同利益而受法律之治。”1788年的联邦宪法更是多个利益群体博弈、妥协、同意的契约过程产物。当然,就和《大宪章》是一份贵族契约一样,美国当时的立约过程因为排斥了妇女、有色人种、印第安人等重要社会群体而带有严重缺陷。经过内战后的历次修正案,这些缺陷才逐步消除。但不可否认,契约传统为英美“限政”文明奠定了文化基础。
责任编辑:cpr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