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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新增解读:食品进出口管理
来源: 中法网司法考试 更新时间:2016/5/30 10: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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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出口管理

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3、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4、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5、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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