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一)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二)地方标准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三)企业标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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