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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设立新兴产业引导基金
来源:环渤海财经网 更新时间:2016/5/4 11: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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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环渤海财经网从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获悉,河北省已设立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了《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指南》。即日起,符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社会群体、基金管理公司等均可申报。

据环渤海财经网了解,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河北省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项支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支持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体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先进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首期出资规模5.5亿元。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市、县政府资金也可参与)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包括投资于成长期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该引导基金由河北省冀财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受托管理。

在投资限制方面,引导基金拟参股设立若干支投资基金。每支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主发起人净资产不低于2500万元;采用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除财政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为3(含)到15个(含)。参股基金投资于设立时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实际投资额的60%;投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实际投资额的60%;投资于省内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实际投资额的60%;引导基金对每支参股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投资于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基金可投资规模的20%。

除管理费外,引导基金还应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引导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对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超过基金承诺出资额的70%的参股基金,引导基金在退出时可给予更大让利。

在申报条件方面,申报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应符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拟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的,由拟组建基金的主发起人申报;申请引导基金增资的投资基金,由其管理机构申报。当地政府牵头组建的投资基金,可由政府授权相关部门申报。不支持同一发起人同时申报多只基金,同一管理团队同时申报多只基金;参股基金出资人架构清晰明确并详细披露。基金出资人需全部落实,出资人对基金出资自愿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严禁各类非法集资和出资人代持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申报基金应有明确的投资方向。除各地政府牵头组织,主要面向当地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投资基金外,其他投资区域覆盖全省的投资基金应明确主要投资方向。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大陆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有3名或以上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对申报基金建立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并承诺在申报基金完成70%投资前不募集新的同区域、同类型的基金或接受新的同区域、同类型的基金管理委托。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据介绍,即日起,该引导基金开始受理申请,第一批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10日,申请材料提交河北省冀财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引导基金设立方案、承诺函、申请材料清单、咨询电话等相关申报材料可登录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下载。



责任编辑:cpr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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