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央行将互联网金融统计纳入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拟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共同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共同规划和建设高起点互联网金融统计分析监测大数据系统。
此前,由于缺乏基础统计数据,我国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与判断处于困惑状态。因此,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它既是各级政府加大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的有效手段,更是应对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现实需要。一方面,截至2015年6月底,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达2028家,比2014年底增加了28.76%,成交量近万亿元。这么体量庞大的互联网金融,由于缺乏统计数据分析监测体系,致使监管措施跟不上,给互联网金融发展蒙上了阴影。另一方面,央行此次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七个业态纳入统计数据范围,基本囊括了互联网金融全部业态,抓准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害,为今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屏障。
不过,央行此举只是将互联网金融业引向健康发展的第一步,要达到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目的,目前来看,还需在机制建设上加快进度,尤其在法治化进程中更应有所作为;否则,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体系也只是无法发挥监管作用的一具“躯壳”。
建议尽快推出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对互联网金融业态经营范围、经营手段和经营方向进行明确规定,既防止“过左”又要防止“过右”。虽然已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但监管还没有纳入法治轨道,使互联网金融依然处于灰色边缘,这种局面必须改变。其次,加强监管协作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将监管覆盖全部互联网金融业态及其活动过程。同时,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使互联网金融风险能随时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使其混乱行为失去生存土壤。(莫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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