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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实际离企业家很近
来源:经济日报 更新时间:2014/6/27 17: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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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风险实际离企业家很近

  本报记者 李万祥

  一般而言,企业或企业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除了民事之外,还有一个极易被忽视的风险,即因触犯刑律而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如中石油腐败窝案,葛兰素史克高管涉嫌行贿、受贿案,陈立喜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等一系列企业家犯罪案件。

  6月18日,国家审计署公告了35起已办结经济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公告显示,多位企业家因挪用资金、受贿、骗取贷款、虚开增值税发票而受到法律制裁,这引发人们对企业或企业家犯罪的高度关注。

  重民事风险轻刑事风险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家或是企业的成长与发展有高峰低谷,有成功失败,这些都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正常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尤其是创新创业发展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

  随着企业发展的法律化程度提升,很多企业都聘请了法律顾问,或是成立了专门的法务部门。以央企为例,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央企全系统有2560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和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分别达到64%和50%。央企全系统法律顾问队伍达到1.8万人,持证上岗率接近60%。

  然而,记者了解到,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主要关注的是民商事法律风险,对刑事的法律风险往往疏于前瞻性的防范。直到东窗事发,企业或企业家才开始“亡羊补牢”。

  有人认为,刑事风险离企业和企业家很遥远,其实不然。“因为刑事风险和其他风险一样,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企业家和企业应该优先具有防范刑事风险的底线意识,这决定着企业家乃至企业究竟能够走多远。”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教授说。

  据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编写的《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2013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件463例,涉案企业家共计599人。其中,国企110例,涉案128人;民企352例,涉案469人。

  基于推动犯罪预防,该报告还总结分析了企业家犯罪10大风险点,分别是财务管理、贸易、金融、企业融资、安全生产、工程成本、物资采购、招投标、产品质量、人事管理、公司设立。

  不规范的市场竞争存在隐患

  现实中,有些地方政府对当地GDP贡献高企业的违规行为“开绿灯”,甚至包庇纵容犯罪。这让很多企业家容易形成侥幸心理,认为GDP贡献大就相当于买了免予刑事风险的“终身险”。尤其在市场经济中,守法经营获得利润比违法者少的客观现实,诱使一些企业铤而走险。

  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及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1196人,今年1月至4月共查办349人。

  随着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法治环境得以有效改善,昔日“用钱消灾”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法治的关键在于对法律本身的敬畏、遵从和实施。企业家违规操作、游走于刑事法律风险边缘,迟早要出事。

  “可以说企业家实际面对的刑事法律风险正在逐渐加大。以一些国企老总为例,代表国家管理资产,本身都是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一旦触碰法网,必然遭受严厉的处罚。”张远煌表示。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共有27位涉及多个行业的国企高管因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或被“开除党籍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其中包括华润集团原董事长宋林、中移动广东公司原董事长徐龙、中国出版集团原副总裁王俊国等。

  对于民企而言,由于他们没有垄断地位,处于充分竞争状态。所以,民企所面对的刑事风险的范围和刑事风险的风险点较国企多。相关机构研究报告显示,以企业家涉案罪名的分布为例,国企企业家高频率罪名主要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而民企则集中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等。

  注重风险诊断、治理和防范

  “目前,我国的企业家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意识比较淡薄。相关调查结果显示,每年有数以千计的企业家因为触犯刑律而倒下。”张远煌在谈到企业或者企业家刑事风险的防控问题时指出,企业家的犯罪不是越来越少,而是越来越多,这不仅涉及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牵扯到企业职工的生计和权益。

  企业家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淡薄,这既与企业和企业家生存环境相关,也与企业家的构成特征有联系。张远煌认为,导致企业家刑事犯罪的真正原因是社会制度设计的缺陷或者说社会运行机制的不良。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企业家犯罪的个体性因素不容忽视,然而分析影响企业家犯罪的环境因素,既是有效预防企业家犯罪的基础所在,也是对社会改革的有益探索,这对于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将起到重要作用。

  如何让企业和企业家在成长的同时能够及时预防犯罪?“国企企业家犯罪大多是权力型犯罪,而民企企业家犯罪往往是压力型犯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指出,民企的生存压力是由体制中歧视性制度设计造成,民企犯罪有相当一部分是在与国企进行不平等竞争中迫不得已所采取的不正当竞争形式的变种。“因此,要在国企、民企共同建设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修正企业家应该具有的理念和品行,以防控犯罪风险。”

  建立起企业和企业家的法律风险诊断、治理和防范体系,这将是我们今后仍需继续探索的课题。

 

 



责任编辑:cp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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