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23日发布2012年第83号公告,初裁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以采取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称,中国商务部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中国商务部决定对上述产品采取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30.1%-40.5%)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072100,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中国商务部于2012年3月23日发布本年度第1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新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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