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参保在职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纳入统筹项目。
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此次调整是在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标准基础上的首次调整,调整后,相关人员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高了,待遇更有保障了。
据悉,此次标准调整涉及参保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和参保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相关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
按照《通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其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丧葬补助金标准和遗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从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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