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18日电(记者 何宗渝)为落实国务院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14条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具体意见。
“这14条具体意见的核心就是以产权为纽带,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更多地引入民间投资,促进国有产权与民间资本的合资合作,其本质是产权与产权相互结合、彼此流转的过程。”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部部长王志钢说。
他认为,产权只有流动才能活起来,以前国有企业之所以大面积困难,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国有产权不能流动,固定、僵化的产权体系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促进国有产权与民间资本的合资合作,对双方都是有益的。”王志钢说。
这14条具体意见涵盖了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目标、原则、途径、措施和规范要求等内容,其效用范围不仅包括中国的117家中央企业,也包括地方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
王志钢表示,在国资委的主要职能中,只有产权管理涉及民间投资。“国资委推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促进国有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产权合作,还可以帮助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他说。
《指导意见》还提出了两个“不得设置附加条件”。即“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业内普遍认为这是14条具体意见中的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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