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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贤:民企“走出去”大战略寄望金融业
来源:上海证券报  更新时间:2011/11/28 9: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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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引进来”已进入较高发展阶段,但企业尤其是民企“走出去”则仍处于初级阶段。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需要进一步发挥金融业的推动作用,促进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有机结合,对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运行模式和金融产品创新提出了极高要求,需要加快研究相应战略措施。

  在“入世”十周年之际,我们正面临着提升对外开放政策与战略的紧迫课题。当前,我国的“引进来”已进入较高的层次与发展阶段,但对于“走出去”,我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仍处于初级阶段(可谓一条腿长、一条腿短)。

  对我国民营海外投资企业而言,欧美金融危机、债务危机是一柄双刃剑,既加大了投资风险,但也蕴含了非常丰富的机遇。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十二五”时期推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拓展国际市场的战略性举措,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综合经济实力的关键之举。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发挥金融业的推动作用,促进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有机结合,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与服务。

  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加深和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远远不及,甚至与新兴发展国家相比也大为不足。据《2010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9年世界吸收外资与对外投资的平均水平为1:0.988,发达国家为1:1.45,我国仅为1:0.505。并且我国对外投资普遍存在项目规模偏小、附加值和技术含量较低、投资主体“国强民弱”等现象(即国有大企业占据明显的主导地位,民企海外投资远远不足)。

  融资难,融资成本偏高,也是困扰民企“走出去”的重要因素。此外,还存在着风险分担机制尚待完善、跨境资本运作制约较多、中资行海外机构难以满足企业需求、政策性金融支持相对滞后等一系列问题。

  “十二五”期间,“走出去”的民企融资需求更加迫切,对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运行模式和金融产品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加快研究制定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措施。大致说来,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为加大对民企海外投资的信贷支持力度,可拿出一部分外储,成立政策性的“国家海外投资发展银行”。充分利用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海外投资专项贷款、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等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境外并购、资源能源开发和工程承包等项目,帮助民企实施境外投资战略。对于大型项目,可由“国家海外投资发展银行”牵头,促成银团贷款,充分调动银行参与走出去项目融资的积极性。各银行可灵活运用信贷产品或产品组合满足民企融资需求,大力推进抵(质)押融资产品创新,探索运用股权、境外资产等作为抵(质)押物融资,通过履约保函、融资保函等对外担保方式为项目融资提供信用保障。

  其次,可由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商业银行、海外投资企业共同出资组成,设立海外投资发展基金、中小企业海外产业投资基金等,拓展境外投资的多元融资渠道。大力支持有条件的民企充分利用海外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民企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设立境外投资贴息制度,扩展优惠贷款和贷款贴息的规模和范围,对有利于转移我国过剩产能的项目及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带动作用的民营对外投资都应成为资助的对象。

  再次,完善对“走出去”民营企业的保险及担保支持。发挥政策性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外汇兑换风险、战争风险和政府违约风险的保障力度。建立海外投资风险保障体系,为民企海外并购提供规避、化解风险的相关机制。鼓励开发适用保险品种,引导扩大民企境外投资的保险规模。修订《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进一步降低担保门槛,扩大境内银行对外担保的额度和权限,由银行自主把握对外担保的风险。完善海外投资的风险担保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商业性对外投资保险品种。指导和支持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专项资金,有效拓宽对外承包工程的担保形式。

  还有,在“走出去”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加大银行网点布局力度,大力构筑民企“走出去”的金融和信息服务网络,加强与海外分支机构、海外代理行的相互联动。也可考虑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承担向民企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援助服务,培育境外投资信息咨询和风险评估服务机构,为企业决策前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规划、人员培训提供必要资助。

  无疑,还需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商务部可将境外投资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简化民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合理运用短期外债规模支持企业跨境投资,逐步放宽境内企业对其境外子公司直接放款额度限制,支持“走出去”企业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建立人民币跨境循环流动机制,积极鼓励民企使用人民币向境外直接投资。积极发展国内外汇市场,加快金融衍生产品开发,方便“走出去”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在财税政策方面,要扩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例如,对于国家重点鼓励的民企投资行业和项目给予一定年限的所得税减免;对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物资和通过境外投资带动的机器设备、中间产品的出口给予全额退税等等。又如,不妨借鉴日本等国的做法,建立境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推动建立境外投资风险补偿金;允许境外投资民企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间接税收鼓励措施。再如,发挥地方政府扶持政策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研究设立符合政策的境外投资项目的贷款贴息制度,扩展优惠贷款和贷款贴息的规模和范围,重点支持境外资源开发、高新技术、对外工程承包等项目。

  做好“民企”走出去这篇大文章,金融业大有可为,重任在肩。

  (王大贤 作者系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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