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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住房营业税减按1.5%征收
来源:燕赵晚报 更新时间:2011/10/19 18: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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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税局出台128项政策优惠,其中18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79项惠及民生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四种情形可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河北省地税局出台冀地税发〔2011〕44号文件,运用128项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产业发展、服务民生改善。

  权威发布

  我省地税部门

  出台128项政策优惠

  本报讯(记者 陈霞 通讯员 惠彦超)今后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个人在住房、就业、养老等方面将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以及便捷服务。昨日记者从河北省地税局获悉,该局出台冀地税发〔2011〕44号文件,运用128项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产业发展、服务民生改善。

  18项优惠政策扶持高新技术产业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这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18项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涉及节能服务、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等方面。优惠政策将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实现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跨越提供科技支撑。

  文化事业单位转企免征营业所得税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服务业的发展,省地税局下发的支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包括支持现代物流业、旅游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科技服务企业发展、其他服务业等六个方面,共31项。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79项政策惠及大众民生

  为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下发的优惠政策包括起征点优惠、支持失业人员再就业、住房保障等14类共79项优惠政策。

  省地税相关人士介绍说,文件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定最为详细,其中不少政策力度很大。比如,对个人出租住房,按照法定税率,营业税是5%,我省优惠后的税率降至1.5%,惠民幅度可窥一斑。

  优化服务推行限期办结制

  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实施意见出台后,将在全省范围内简化审批流程,推行限期办结制、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制,开设绿色通道,预约服务等举措,对符合条件的税收减免,将及时审批,及时退库,提高办税效率。

  此外,省地税局还在市(城)区的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一窗式”服务,推行涉税事项“同城通办”业务,逐步实现各设区市的市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任一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常规涉税事项;并通过推行“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系统,实现“一方受理、双方认可、一证两章、信息共享”,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

  部分惠民税收优惠政策

  惠民点击

  住房保障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①离婚财产分割;②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③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④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对外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个人转让自用房屋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对被拆迁居民在改建中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起征点优惠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按期纳税的每月营业额低于5000元(不含),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低于100元(不含),免征营业税。

  ■“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达不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附征的税种不再征收。

  就业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免征个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为职工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教育

  ■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农业发展

  ■对个人从事养殖业取得的所得(含养猪、牛、鸡专业户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投资者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育幼养老保障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退伍转业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本报记者 陈霞  制图/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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