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帆石家庄7月18日电】日前,《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获通过,将於今年8月5日起施行;2002年5月20日石家庄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佈实施的《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规定,採取暴力、威胁或者违规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要求,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执行,但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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