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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将纳入养老险
来源:燕赵晚报 更新时间:2011/6/24 9: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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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赵晓华)昨日,记者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将具有河北省城镇户籍、在河北企业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目前尚未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记者了解到,6月10日前具有河北省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据悉,此次参保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994年底以前开始在河北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前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1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按70周岁缴费数额缴纳;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河北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在河北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底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

  此外,6月10日前具有河北省城镇户籍、原河北省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经单位批准辞职一直未参保的, 2010年底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凭本人原始职工档案,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认定后,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从2010年开始向前补缴不少于5年的养老保险费,连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自愿参保人员从2010年开始向前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补缴。其中补缴的8%部分和补缴的利息以及应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企业职工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规定记息。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记者还了解到,自愿申请补缴人员补缴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发放,参与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即享受待遇人员,按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的,月基本养老金630元,按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补缴的,月基本养老金495元。有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后即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按省统一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2010年底前未达到退休年龄,补缴距退休年龄满15年的差后继续缴费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届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目前河北已开通12333免费政策咨询专线,需要了解更多情况的市民可拨打电话进行了解。

 

 



责任编辑:cp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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