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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步
 
万亿私募渴求合法身份 地下生存风险隐现
来源:上海证券报 更新时间:2011/6/10 15: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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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名前先正身 私募应严守自律底线

  虽然没有合法身份,导致私募整体存在事实上的“非法经营” ,但业内人士认为,只有在触碰了公开募集、夸大收益、恶意欺诈等红线时,才会被司法部门起诉。

  实际上,由于法律上的真空,只要坚持自律底线,私募并不会被司法主动起诉。

  深圳私募协会秘书长李春瑜表示,“单纯的代操盘是没有问题的,被以非法经营罪起诉的几个案例,都是因为存在其他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夸大收益的诈骗,如面向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小投资者等等。”

  据知情人士透露,前期落网的私募均是自身行为比较恶劣,有违私募的自律原则,被客户投诉太多而进入监管者的视野。

  “民间股神”简凡因集资诈骗罪去年底被判无期徒刑,而简凡案件伴随着诸多的恶劣行为:他在无数大大小小场合公开宣称,“你们信我有多深,能获得的投资回报就有多大”,存在夸大收益之嫌;将客户对象瞄准中老年人等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小投资者,有报道称受骗者当中超过50%的人是50岁以上;诱骗投资者将资金交给其操作,涉案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并且资金被悉数转移。

  “股市名嘴”孙成刚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孙成刚所设的弘信公司罚金1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除了不具有证监会批准的资产管理资格外,孙成刚存在明显违背私募自律原则的硬伤。比如通过在电视栏目发布揽客广告,具有较强的公开性,影响涉及面广。

  多位著名私募人士表示,私募一般是富人理财,客户必须具有风险承受能力,且不能公开募集。私募基金目前尚没有在法律层面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定义,但是一些私募的自律底线相当清楚。

  首先是私募应止于私人之间。亲戚、朋友或者同事之间的委托理财,不属非法经营之列,他们之间的资产管理或股票代理买卖,仅构成民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但在实践中,特定团体中的朋友关系认定采取何种标准存有异议。比如近日备受关注的铑钿案中,公诉方最后认定其非法为21名客户进行证券买卖,而铑钿认为这些人都是通过各种途径先成为朋友,后才基于信任将资金委托给他的,但铑钿的说法并没有被检方采信。

  只要公司或个人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大肆招揽客户经营证券业务,其实质就不是“私募”基金,而是具有无限扩展可能的“公募”基金。简凡和孙成刚都存在公开募集之嫌,前者在上海做包场进行各种夸大收益的诱导宣扬,后者则通过电台进行广告,都有违私募的原则。

  所谓公开,现在证监会在《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当中已经明确了公开的形式,包括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

  其次,私募的客户应该有相应的财富基础和风险承受能力。朝阳永续副总经理张子冰表示,美国对冲基金面向的客户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里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义参加,夫妇俩最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如以机构名义参加,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

  其实无论是简凡,还是其他落网的私募,正是由于把手伸向了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者,监管部门对此深恶痛绝,严厉打击。

  再次,私募的募集对象人数不应该超过200人。同样源自《证券法》对公开发行的界定,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不仅应在200人以下,而且应为“特定对象”。

  最后,不要夸大收益和承诺保底。夸大收益,明示或者暗示的保底,都有悖于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过分高调地在公众场合宣扬自己的投资能力,进行虚假宣传,显然不是私募的立身之道。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 期待真正步入对冲时代

  据业内人士透露,《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1月中旬下发监管部门和基金公司,主要的亮点就是确立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

  在对私募的监管上,有备案制和发牌制两种思路。所谓备案制,就是达到一定规模的私募基金,因对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需要向证监会备案,规模较小的小型私募机构则无需要备案。

  发牌制则相对严格,只有取得证监会的资产管理牌照,才能成立私募基金。

  在法律上划清私募罪与非罪的界限,将彻底免除私募行业的心头之忧。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表示,在现阶段,很多私募机构会有一种担心,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被说成是非法的。“因而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通过法律给予明确的界定。”

  获得合法身份后,私募行业眼下面临的难题,如开户难、不能参与股指期货等业务都将迎刃而解,我国的私募将真正步入“对冲时代”。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私募仅是一个简单做多优质公司的策略,这样公募和私募的差别不是很大,而国外80%的私募都是带有放大杠杆的对冲基金,但我国现状是,券商、公募、保险公司都可以做股指期货,国外对冲的主体,也就是国内的私募基金由于不能开户反而不能做股指期货。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以后的调整,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会发展起来。上海睿信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李振宁表示,国外的私募之所以要有合格的投资者,很大程度是私募基金可以使用对冲工具,这样就要求承担风险能力比较高的人作为合格投资者,相信一旦新的基金法通过以后,相当多的私募基金将向对冲基金转型。

  “对冲本身不是单向投机,而是熨平市场过高的套利行为,这种套利对于整个市场有利,会使市场更加稳定,对于整个证券市场也有积极意义。” 李振宁认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冲基金最为兴盛的美国,对冲基金通常为私募基金的代名词。美国的证券法律没有区分对冲基金和其他基金。对冲基金被视为私人组织的、不对公众广泛开放的、面向富裕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不受监管的私人投资工具。

  总体上,美国对对冲基金的监管处于宽松的状态,这有助于行业的发展。不过,金融危机之后,欧美也对对冲基金加强了监管。美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对冲基金实行“备案制”。最新的监管法案要求管理资产在1.5亿美元以上的对冲基金向证监会登记,而管理资产在1.5亿美元以下2500万美元以上的对冲基金要向所在州监管部门注册,向监管部门披露交易、投资方等信息;而不在注册要求范围内的对冲基金可自愿选择登记。

  2010年10月26日,欧盟成员国和欧洲议会的代表们正式批准通过了对冲基金监管方案。这项将于2013年生效的法律规定,在欧洲经营的所有对冲基金除了需要注册登记及公布财务信息,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还将对境外对冲基金执行一项“护照”制度,令后者必须遵守欧盟的对冲基金监管要求。

  这意味着,对冲基金经理人将来若想在欧盟范围里运作,必须登记注册,且必须公布其投资战略和风险。而来自欧盟以外的国家的基金,从2015年开始须获得一个所谓的“欧盟护照”,才能进入欧盟。

  我国此次正在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也将私募纳入监管,可能实行类似美国的“备案制”。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出于更好地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可以借鉴香港,对私募基金实行持牌管理,只有取得证监会发放的牌照才能进行相应的私募投资。

  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的比较

  对冲基金 共同基金

  募资方式 私人募集,禁止使用任何媒体做广告 公开募集,可以使用广告招揽客户

  投资者要求 对投资者资产量和参与人数有严格限制,比如美国证券法规定:以个人名义参与,最近两年任何一年的个人收入都在 20 万美元以上,或者最近两年中任何一年的家庭收入在 30 万美元以上。对机构投资者,必须是资产规模超过 500 万美元的机构 无明确限制

  可否离岸设置 通常设置离岸基金,从而获取税收优惠并规避本国法规监管 不能离岸设置

  基金公司发起和运作 以私人合伙制为主,将自有资本投入到管理的对冲基金中获取最大收益 公司发起多样化,一般不投入自有资本

  操作限制 限制很少,投资经理可灵活使用衍生产品进行卖空和杠杆交易 有明确限制

  可否使用贷款 可使用自有资产获取抵押贷款交易 禁止贷款交易

  监管力度 至今未设置专业法规,监管相当松散 监管严格

  信息披露 信息不公开 信息公开

  投资经理报酬 佣金 + 提成 获取管理资产 1-2% 的固定管理费,加上 5-25% 的年利润提成奖励 一般为固定收入

  资料来源:私募排排网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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