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购买的商品住房,其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70年后我们的房子何处安放,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近日,上海市多个地块“出让须知”中的土地使用期满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以及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规定引爆舆论,人们纷纷指责这样的规定违法,涉嫌与民争利。就此,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在其官方网站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了回应(1月18日《东方早报》)。
通过上海规土局的回应可知,此前相关报道和舆论指责确有误解之处。其一,土地使用期满后由“出让人收回”或“无偿收回”的规定,主要针对住宅用地以外的土地,这些非住宅用地使用期满后,续期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因社会公益需要未被批准的,土地由出让人收回;而住宅用地使用期满后,仍然是“自动续期”。其二,“出让人收回”的规定并非上海市独有,类似规定一直存在于全国许多城市的土地出让合同,只不过这次上海将相关条款添加到土地“出让须知”中,才为人们所了解并引爆舆论。
这样说来,上海规土局的规定与现行法律并不抵触。住宅用地期满后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续期须经批准,这些规定都符合《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出让人收回”的规定与人们的住房并无关联。但是,即便如此,“70年后我们的房子何处安放”这个问题依然未解,人们心头的疑云仍无法消散。
上海规土局的规定引起舆论强烈反响,足可说明人们怎样焦虑于房子的未来。“有恒产者有恒心”,房子是人们最重要的“恒产”,房子是私有的,土地却是国有的,而房子和土地是须臾不可分离的,因此,人们急于想知道房子下面的土地使用期满时如何续期,以期对未来保有“恒心”。但令人遗憾的是,对于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物权法》仅仅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009年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只是规定住宅用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至于“国家有关规定”何指,实则尚无这方面的规定。
住宅用地自动续期已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怎样“自动”,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续期,若是有偿,价码几何?那个“国家有关规定”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规定?对此,曾有相关官员解释说,住宅用地续期是几十年后的事情,目前确定如何续期为时尚早。这种说法显然值得怀疑:其一,房价畸高,很多人花了几代人的钱购买住房,很多人为买房要当几十年的“房奴”,住宅用地如何续期不仅关乎房子未来的价值,也与房子现在的实际价值密切相关,人们有权知道现在的付出是否划算,做那么久的“房奴”是否值得;其二,人们买房子是要传给子孙后代的,住宅用地如何续期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利益,每个人都想知道留给后人的是价值几何的私产,自己现在的付出将会让后人获益多少;其三,“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明确几十年后住宅用地如何续期,有利于政府和民众对房价走向、土地财政、房地产业发展前景乃至产业结构调整形成理性预期,如果几十年后才“临时抱佛脚”,相关政策很可能失之仓促、缜密而引起民众不满,酿造社会矛盾。
住宅用地如何续期不仅是一个关乎未来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关乎当下的问题,它不该是一个未来议题,而是一个迫在眉睫的议题。有关方面不应将问题拖延至几十年之后,而应本着对未来负责、对百姓利益负责的态度,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住宅用地怎样续期,让人们对房子的未来有一个明确预期,以稳定有恒产者之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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