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
国家发改委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有利于加强反垄断执法
把在价格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细化为六种类型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
垄断问题必须细化规定才能监管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领域的扩大和竞争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业和地区,违反竞争法律的现象日益增多,限制竞争的手段不断翻新,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尽管国家在200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确立了反垄断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但经济生活中的垄断问题十分复杂,仍然需要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做出细化规定。
“《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将于2月1日起实施,两部规章的制定,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反价格垄断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两部规章对《反垄断法》做了必要的细化,有利于准确判断各种价格垄断行为,把握处罚依据,加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二是有利于促使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两部规章进一步界定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明确了市场主体开展价格竞争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使经营者形成明确的法律预期,知法、懂法、守法,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国家反价格垄断政策,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三是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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