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东
日前正式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商家单方面不得再提“最终解释权”。如果商家一意孤行,那么将可能面临最高3万元的处罚。这是工商部门首次明确将该霸王条款由原先的“劝诫”升级至处罚。
“最终解释权”可谓大名鼎鼎,是一个令无数消费者“肝儿疼”的名词。“底片丢失不负责”、“打折商品不保修”甚至“旅游期间出现人身意外概不负责”等“商家最终解释权”,一直被一些商家拿来作为借口损害消费者利益,令消费者不但很郁闷,还拿这些无良商家没有办法。霸道的“最终解释权”,不仅体现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对等,更重要的是,它折射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尴尬:如此明显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霸王条款,竟然肆无忌惮地“横行”了这么多年。虽然每年都有人呼吁废除这一霸道条款,但由于没有相关法规的支持,收效甚微。到最后,“最终解释权”竟成了商家推责诿过的托词,成了商业潜规则。
现今向“最终解释权”开炮,不但是消费者权益的伸张,也是商业秩序的一次整饬。当然,要想让“最终解释权”最终作古,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力”。首先,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有了法律依据,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诸如“最终解释权”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时,行业协会也应加大自律力度。现实中,行业协会的部门保护主义普遍存在,加大了消费者维权难度。我们亟须建立诚信的、健全的、公道的行业协会,使其能够超然于本行业经济利益之上,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进行规约,对行业经营行为进行自律。另外,消费者也要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权益受损应当勇敢地向商家“宣战”,让那些霸王条款和潜规则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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