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6月21日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后,中国人民银行9月21日又就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重点强调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最基本规则,以及对申请人资质条件的细化。
《细则》明确支付机构的非金融机构性质,强调支付机构不得以金融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细则》强调,只要使用预付卡支付涉及资金在不同法人之间的转移,该预付卡就属于《办法》规范范围。但也明确3种不适用《办法》的例外情形,包括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对于支付机构的资质条件,《细则》提出,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及其应当具备的学历、技术职称等要求;申请人应具有的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组织机构等的内容;主要出资人的判定标准等。
《细则》并对申请资料的要式做出规定,其中包括书面申请、财务会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要求;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相关主体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的出具机构应符合的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出资人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要求以及申请人向社会公告特定申请材料的要求等。
对于许可证的管理要求,《细则》强调日常经营中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公示要求;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应遵守的审核程序以及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灭失、损毁时的重新申领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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