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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贪官为减刑纷纷假立功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更新时间:2010/9/20 16: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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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马贪官陕西省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
    近年来有些落马贪官为减轻惩罚,想方设法利用各类手段“立功”,以致出现了帮助立功、串通立功、虚假立功、买卖立功等异化立功情形,严重误导了审判结果。

  神秘的“立功表现” 

  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现实中,也屡见贪官因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轻处罚。但由于具体立功内容鲜为外界所知,也就显得格外神秘。

  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一审判处死缓。据称,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能够免死,除退还全部赃款外,还有“立功表现”。随后有关部门进行解释说明,但仅公布了适用于立功表现的法律条款,并没有公布立功的具体细节。

  2007年11月22日,北京市一中院认定海淀区原副区长星志国受贿和隐瞒境外存款两项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星志国12年有期徒刑。法院认定,在羁押期间,星志国曾检举揭发另外一起重大的受贿案件,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并据此获得从轻处罚。但判决书并未明确记载其检举了哪起犯罪。

  从公开披露的情况来看,因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轻处罚的贪官不在个别。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说: “由于判决书里不写清楚具体情况,透明度不高,缺少有效的监督,一项好的制度,也可能因有暗箱操作空间而走向反面。”

  假立功成“救命稻草” 

  据多位司法界人士透露,对贪官立功表现的认定,在一些地方并不严格,有的是办案部门出具一份证明材料,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而作为贪官立功的证据,甚至不过问立功线索的来源渠道。

  不少贪官因此把假立功当成了“救命稻草”。

  陕西省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贪污8万元,靖边县公安局为其提供了“重大立功表现”证明。2007年9月,横山县法院据此一审对高玉川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后查明,高玉川“重大立功表现”证明为虚假材料,而涉及该案的15名执法干部,也被给予不同程度党纪、政纪处分。

  实际上,与其他一般罪犯相比,由于贪官原先掌握丰富的“资源”,也有更多“立功机会”。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李成言认为,从目前情况来看,贪官的“立功机会”,不少是从非法渠道获得,这不但无法体现贪官的悔罪诚意,而且也容易导致立功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出现不公现象。

  而事实是,近几年来,一方面贪污腐败日益蔓延,贪污受贿的数额不断被刷新,甚至“亿元大贪官”频出;但另一方面,不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贪官,又因具有“检举他人”等立功表现,往往给人得以从轻发落的印象。 

  贪官假立功分4个步骤 

  据知情人透露,贪官要通过假立功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其实并非贪官一人能够完成,这需要许多人密切配合,整个运作程序极其隐蔽。

  洪道德介绍,贪官提供立功的线索,自己掌握的并不多,而多数却是亲属、朋友打听或其他案外人员在外围活动获取。一般来说,贪官假立功分4个步骤:一是通过关系获取或购买犯罪线索;二是由贪官家属通过关系,把信息传递给在押贪官,让其举报;三是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四是法院根据立功证明,给贪官以轻判。

  “获取信息非常关键,这决定贪官被轻判的程度。”北京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在买卖立功方面,社会上已形成了一个相当隐秘的市场,就是一方将掌握的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出卖给贪官。”  

  关键还在权力监督

  在多位受访的专业人士看来,立功制度符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客观上提高了案件侦破的效率,总体上是一项积极的制度。

  但是,一项好的制度要发挥其效用,“应更多在执行环节予以监督。”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陈杰律师表示。

  李成言认为,贪官立功表现应尽量阳光化,尤其要制定出规范证明立功材料的证据标准,改变仅以单一证明材料认定立功的状况。

  上海财经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麻国安博士说,要杜绝贪官假立功,除将立功标准不断规范外,更关键的是,要加大对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安、检察院、法院等主体的执法监督力度,使他们不至于在任何一个环节,为贪官立功造假,助纣为虐。

  但受访专家更强调,反腐不能步入依赖贪官“立功”的误区,最需要做的是建立一整套国家公务员监督检举制度,主动出击,防患于未然。唯此,公职人员才会有所畏惧,才不会“前腐后继”,反腐才能向纵深推进。据《瞭望》新闻周刊

 

 

 



责任编辑:cp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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