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对99家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能耗每千瓦时最多加0.3元
本报讯(记者宗苗淼)自2010年7月1日用电量起,我省对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目前,我省有99家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被纳入实施范围。这是记者8月24日从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对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上获悉的内容。
□唐山超能耗企业全省最多
通知规定,自2010年7月1日用电量起,我省对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此次实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包括重点用能企业专项节能监察查出的99家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
据悉,这些企业包括石家庄(7家),保定(7家),张家口(6家),承德(8家),唐山(44家),衡水(2家),邢台(6家),邯郸(18家),秦皇岛(1家)。
□能耗超标每千瓦时最多加0.3元
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为: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超过部分电量在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元;超过限额标准但未达到一倍的,超过部分电量在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元。
据悉,如果企业想改正,以取消惩罚性电价。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必须通过整改单位产品(工序)能耗降至限额标准后,按程序向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进行复查。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节能监察机构复查结果审核通过后,通知省物价局和供电公司,从下一个月起停止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复查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单位产品(工序)能耗复查的报告期为半年。
今后,省、市节能监察机构原则上每年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一次节能监察,根据节能监察结果确定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名单及能耗超限额率并向社会通报。
责任编辑:cprp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