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7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 (记者 李云萍)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日前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参加对应的城镇基本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各地不得以户籍、年龄、性别或区域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我省特别提出,原参加新农合的参保人,比如目前在城镇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如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其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所有规定自7月1日起执行。
农村户籍人员
可自愿选择新农合或基本医保
《暂行办法》规定,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保,并按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我省特别提出,对于前者(在城镇单位稳定就业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医保的,其缴费年限按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而原参加新农合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如再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其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此外,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保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农合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农合,缴费年限也可连续计算。
城镇流动就业人员
3个月内接续视同连续参保
我省具体规定: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同连续参保,不设立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超过3个月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按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保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保经办机构转移或变现后退给本人。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保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统筹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医保,其缴费年限按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保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另据记者向省人社厅了解,我省要求各设区市、省直、中央属行业的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尽快按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统筹区域内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保或新农合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操作办法,尽快出台细则。有意转移接续医保关系的城乡流动就业人员,请具体向各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咨询,以各地操作细则为准执行。
责任编辑:cprp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