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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今起施行
来源:石家庄日报 更新时间:2010/6/1 9: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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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戴丽丽)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为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我市今日起开始实施《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

  《办法》规定,如果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并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这些情形具体为:压占规划道路的;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其他严重违法建设行为。

  《办法》规定,没有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10%的,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5%-7%处以罚款(不可分割部分);增加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10%以上的,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8%-10%处以罚款(不可分割部分)。

  《办法》要求,凡不具备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正式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虽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擅自增加面积的建设工程,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条件核实,不予办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配套手续。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案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发《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七日内移送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政府。区政府在接到规划主管部门的违法建设案件移送函后,应当在七日内查封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



责任编辑:cpr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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