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促进会动态 | 理事展示 | 大型专题 | 活动展示 | 独家访谈 | 入会指南 | 企业家心语 | 宏观阅读 | 专家论道 | 经济新闻 | 环渤海财经
    在现实生活中,你和谁在一起的确很重要,甚至能改变你生活的轨迹,决定你的人生成...[详细]
与狼成狼,与猪成猪!
    中国是一个爱吃的国家,很多事情都是在酒桌上谈成的,很多怨恨也是在酒桌上产生的...[详细]
请客吃饭,不懂这些等于白请!
    你身边有没有这样的人,他们也许貌不惊人,也许才不出众,却在无形中有着一股别样...[详细]
让人舒服,是顶级的人格魅力
    从古至今,鸡蛋始终都是人们餐桌上的常客,几乎每天都离不开它。不过,虽然吃了好...[详细]
早晨吃鸡蛋对身体是好还是坏?万万没想到!
    一个不懂得为亲人让步,为朋友让步,为爱人让步,合作伙伴让步的人,是缺乏胸襟的...[详细]
让步
 
旅行社强迫游客购物 要赔20%违约金
来源:燕赵晚报 更新时间:2010/5/14 9:13:21   
>> 相关新闻链接
·4月份国产汽车价格环比略降 ·四月份河北省钢材价格涨势明显
·新乐成为河北省品牌建设实验园区 ·新发布的36条如何避免成为一纸空文
·信息技术应用带来更多生活便利 ·信息技术让城市生活更美好
·石沪航线每天再加一班 ·克尔化工成就行业“标杆”
·中欧生物医药 联合实验室落户石市 ·河北周参展特色食品 现身东航班机

  本报讯(记者 翟开矿)5月下旬,经重新修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将在石家庄旅游市场上投入使用。新版出境游合同和台湾游合同制订的内容非常细致、明确,对在旅游活动可能引发纠纷的情形,都尽可能地做出合情合理的约定;同时对购物活动和需要另行付费项目活动等最易引发纠纷的事项首次作出了明确约定。

  拼团、转团要事先告知

  不少市民都遇到过这种情况:报名某家旅行社的旅游团,直到成行才发现,自己被“拼”入了另一家旅行社的大团。

  而在新版出境游合同中,将组团方式明确列为“合同标的”部分的内容之一,在合同使用说明中还明确:出境社拼团、转团时,应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石家庄市旅游质监所所长邢文海说,这种在合同中明确组团方式,并在合同签订前提请合同双方注意的办法,能大大减少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

  新版出境游合同明确要求,出境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游客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出境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

  此外,依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不得转团。赴台游旅行社可以与旅游者协商延期出行或者改变为赴台旅游之外的旅游线路。

  首次明确“不可抗力”因素

  新版的出境游合同和台湾游合同中,都首次明确提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同时,还明确了“意外事件”的含义,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示范文本》要求,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游客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可以扣除)。已发生旅游费用的,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要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游客,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游客,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旅行社强迫购物

  要赔游客20%违约金

  对于旅游过程中,经常出现的自费、购物问题,《示范文本》进行了更为详细的约定。《示范文本》要求,旅行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游客签字确认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另行付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台湾地区)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游客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游客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cprpw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河北省企业风险防范促进会 版权所有 冀ICP备11028489号 公安备案13010202001484号
Copyright2000-2012 邮件:hebcpr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