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丽)“16年来的审判实践,我们深刻感受到国家赔偿法律制度运行不畅、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步履艰难,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顺应民意,明确了举证责任、增加了精神赔偿,解决了赔偿实践中的一批关键问题,力保公民索赔、获赔权利。”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甄树清5月11日在宣传《国家赔偿法》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16年来我省受理国家赔偿案千余件
5月12日是《国家赔偿法》颁布16周年,备受关注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已于日前通过并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人们更好地了解这部法律,让遭受侵害的当事人懂得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省高院11日就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召开新闻发布会。
甄树清表示,自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至2009年底,全省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179件,在审结的案件中,决定赔偿的506件,决定支付赔偿金2167.4941万元,有效地维护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多项修改力保公民“索赔”“获赔”
但16年来赔偿纠纷呈现出不断上升和日益复杂的局面,《国家赔偿法》暴露出“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乱”等问题,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步履艰难,完善和修改赔偿法成为社会各界一致的呼声。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针对法律实施中最突出、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了修改完善,力保公民“索赔”“获赔”的权利。总体可以概括为完善了归责原则、降低了申请门槛、扩大了赔偿范围、明确了举证责任、补充了监督机制、畅通了支付渠道几个方面。其中,对执法机关的约束、精神赔偿的初步涉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引入、赔偿范围的增加、确认程序的取消,无疑都是该法渐进式前行的标志。
■要求尽快审结已受理的国家赔偿案
省高院5月11日还同时发布了贯彻落实修订后《国家赔偿法》的初步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尽快审结已经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督促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就新法实施后将会出现的新问题与有关部门和机关交流、协调,侧重于强调义务机关举证责任、取消确认程序后有关程序的衔接、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适用的调研以及执行程序的规范落实等。对于实践中明确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和经过总结研究形成的成熟的经验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为下一步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有价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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